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開發區管委會:
為鼓勵全市發明創造,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和授權量,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切實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全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意見》(宿發〔2014〕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
(一)積極鼓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鼓勵科技人員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創造,鼓勵產學研合作共同申請專利,開發專利技術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對職務發明人發明專利技術轉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單位應另外給予獎勵或報酬。
(二)明確科技計劃項目的專利產出導向。實施工業類、戰略性新興產業類等科技計劃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書》中約定專利產出目標,并把取得專利權的數量、質量和實施轉化的經濟效益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主要標準之一。
(三)提高專利申請質量與授權量。各級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意見,按照“量質并重、質量優先”的要求,協調專利代理機構提高專利申請質量,不斷提高授權率。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加強專利技術創造和運用,實現產業化。企事業單位建立專利工作機構和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聯絡員,落實專利工作有關政策。
二、加大投入,建立促進全市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較快增長機制
(四) 市每年從創新專項資金中列專利專項資金660萬元。主要用于發明專利代理和授權資助、年費資助,專利產業化項目和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等方面。
專利申請人自己申請并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權后,每件可申請7000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的給予代理費資助。申請國外(PCT)發明專利的,每件可申請12000元資助(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2個國家,不含在本市注冊的外資企業和外資控股企業)。
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年費收費發票據實資助。
每年在全市范圍擇優安排4—5個左右重點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每個項目支持資金50萬元左右,以促進專利產品研發及其產業化示范。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縣(區)和試點企業,優先安排重點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建立健全企業專利聯絡員工作機制。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安排專職或兼職專利聯絡員。督促企業挖掘和申請專利技術、實施專利戰略、加強專利保護、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等。
(六)積極探索專利權質押融資模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專利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進科技金融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研究制定我市有關專利權質押貸款政策。
三、加強專利行政執法,促進全市專利事業發展
(七)加強市、縣(區)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設一支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工作隊伍。加強研發、專利產品、專利技術貿易等方面的保護。企事業單位建立自我保護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建立專利預警機制,形成專利權保護合力。各級科技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假冒專利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不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市“雙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協調各行政執法部門積極配合專利行政執法,營造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
(八)保障專利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專利侵權糾紛及假冒專利案件查處、專利行政執法設備及車輛、執法辦案經費等三項是省政府對市政府行政執法考核指標。為保證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市、縣區兩級政府每年列專利行政執法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增加執法設備和改善執法條件、執法人員培訓、車輛燃油、執法活動和出差辦案等工作經費。
四、保障措施
(九)建立市政府專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組織各縣、區政府及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宣傳部、商務局、工商局、文廣新局、公安局、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地稅局、教育局等部門,每年召開1—2次工作聯席會議。以指導全市知識產權工作,研究專利工作重大事項,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配合,推動專利等知識產權工作順利開展。
(十)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是專利工作目標責任制的主體,要把發明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授權量、專利產業化實施情況等指標作為衡量本級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各級科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十一)加強對專利專項經費的管理。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對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各縣(區)、市開發區、園區也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相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結合實際制定加強專利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并認真抓好落實。
(十三)本《意見》由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