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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支持科技創新

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實施辦法的通知

宿政秘〔201614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支持科技創新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實施辦法》業經201692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201698

 

 

 

 

 

宿州市支持科技創新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工程,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降成本減低實體經濟企業負擔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給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過10個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每個團隊支持額度為100萬元。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創辦的公司注冊成立3年以內;

(二)團隊占其創辦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并在公司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能轉化為產品并形成銷售收入;

(四)年納稅20萬元以上(不含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凡納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優先申報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對省政府審定并給予支持的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市、縣區(園區)繼續給予支持。

(一)對在宿州創新創業的經省政府審定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分ABC三類予以支持,省級支持資金為A1000萬元、B600萬元、C300萬元,省資金以參股方式支持,市、縣區(園區)各按省支持資金的50%以參股方式給予支持;市、縣區(園區)參股資金退出機制參照省政策執行。

(二)連續3年以上銷售收入或上繳稅收增長較快,發展勢頭良好的B類、C類科技團隊,可繼續申請省扶持資金支持,省資金累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自協議簽署年度以后的連續5個會計年度(含協議簽署年度),團隊創辦的企業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權的30%,每多完成的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城鎮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的20%,增加10%獎勵,直至達到100%。或在協議簽署后5年內(含5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團隊有權按照投資本金及退出時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使用成本回購省扶持資金所占股權。

第四條  對年納稅超過20萬元(不含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科技型企業或省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在孵企業,購置上一年度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省按照企業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8%,市、縣區(園區)各按7.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市、縣區(園區)各按1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企業建設的國家級質檢中心,省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市、縣區(園區)各按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市、縣區(園區)各按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省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市、縣區(園區)各按50萬元一次獎勵。

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重點(工程)實驗室,連續3年,省、市每年分別給予100萬元經費支持。

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縣區、園區按市資金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六條  對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等重大項目,市按國家下撥經費的10%比例予以補助,每個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企業牽頭承擔的省重大科技專項,市、縣區(園區)各按省下撥經費的50%比例予以補助。

第七條  對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場推廣應用,并獲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證書的,市或縣區(園區)采取后補助方式,每個項目給予60萬元補助。對獲省級重點新產品證書的,市或縣區(園區)采取后補助方式,每個項目給予15萬元補助。

第八條  對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每項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獲省級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獎項、二等獎獎項、三等獎獎項,每項按省、市11配套獎勵。市級科技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獎一等獎獎項不超過2項、二等獎獎項不超過6項、三等獎獎項不超過10項。對獲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專利申請人自己申請并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權授權后,每件可申請10000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的給予3000元代理費資助。申請國外(PCT)發明專利并授權的,每件可申請20000元資助。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第十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研發費用按150%加計扣除。對已認定的外省高新技術企業轉移到我市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新增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補助。

第十一條  市政府支持建設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新認定的省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給予1030萬元補助,市按11配套給予支持;對新建立的市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給予10萬元補助,縣區、園區按市資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條  市政府設立每年5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市政府設立總規模為1億元的天使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一期規模為2000萬元,由市科技局會同市高新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支持。本辦法發布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出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市政府加強對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把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強度、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和科技進步貢獻率、高新技術企業數、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速、當年引進并獲省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數、當年建立并獲省市級眾創空間數、地方財政撥款支持科技創新占地方財政支出比重、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數占規上工業企業比重和省級以上企業研發中心數、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當年獲批的省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數納入市政府對縣區(園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后,《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升級配套文件的通知》(宿政辦秘﹝201479號)繼續執行,該通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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